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单独起诉回购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追加承租人为第三人?

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纠纷而言,如出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为便于查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欠付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部分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追加承租人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鉴于回购合同属于兼有保证合同与所有权转移类合同性质的混合性合同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如果回购合同项下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与租金挂钩的,如果出租人单独起诉回购方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仍有可能追加承租人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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