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在咨询中遇到一个情况:某个当事人手持抵押权他项权证,自称这个案件百分之百会胜诉。经过详细查阅证据材料,陈志群律师发现:主债务履行期限早已届满,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对此,我们提示,抵押权是有行权期限的,已经失效的《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都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案例,明确行使抵押权超过法定期间的,不予保护。因此,抵押权人应当特别注意抵押权的行权期限,不能因为持有抵押登记证书而躺在权利上睡觉。一旦主债权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按照该种法律逻辑,有一些抵押登记其主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则可以抵押权已经消灭为由提起抵押登记涤除诉讼。通过涤除诉讼,可以有效地涤除抵押登记,使得抵押物的权利圆满状态得以恢复。
我们再提示,涤除抵押诉讼有关举证的实务要点:1、向当事人了解事实,确保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超过的事实是成立的。2、向当事人了解事实,确保抵押权人并未依法行使过抵押权的事实是成立的。3、调取抵押登记的证明材料,用于证明拟涤除的抵押登记。4、调取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这些举证完成后,如果抵押权人无法提出相反证据的,那么该抵押登记涤除诉讼通常可以取得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