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提供的材料

债券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提供的材料

  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募集登记,除应当提供第十条(三)至(十)项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三)承销协议;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

  (五)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证券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

  (六)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

  (七)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

  (九)证券首次发行的,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十)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还有以下的材料需要提交:

  (一)基金登记申请;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三)基金合同;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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