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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来源:
上海法律网
作者:
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适用主体有哪些
依照《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上的规定,从用人单位看,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以及国家机关、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均为适用范围。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劳动者看,凡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与上述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均为适用对象。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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