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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约或期满后劳动者不再签订合同,其培训费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
上海法律网
作者:
劳动法
企业违约或期满后劳动者不再签订合同,其培训费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权利决定是否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既然双方在合同期内都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不能向劳动者提出培训费的赔偿。如果,企业违约,职工的培训费也就不需要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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